(2014)东商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武、陆秀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传武,陆秀玲,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委托代理人肖云祥。被告徐传武。被告陆秀玲。被告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18幢一层1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圣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传武、陆秀玲、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徐传武、陆秀玲、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传武、陆秀玲、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审 判 员 崔爱华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