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鲁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文某。原告鲁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