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左锋与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锋,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左锋,男,汉族。被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左锋与被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20元。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