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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建军、姜茂林、潘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建军,姜茂林,潘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建军。被执行人:姜茂林。被执行人:潘可军。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正与其协商,案件可以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1156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