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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邱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保兴与王立磊、王自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保兴,王立磊,王自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曹保兴,农民。被告王立磊,农民。被告王自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保兴与被告王立磊、王自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保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