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邱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保兴与王立磊、王自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保兴,王立磊,王自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曹保兴,农民。被告王立磊,农民。被告王自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保兴与被告王立磊、王自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保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