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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小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1729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平,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文胜,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