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某快速路往某路方向行驶。行至某有限公司路段时,与由右往左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被告人张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后在医院接公安干警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份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己出具刑事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公(刑)鉴(法)字(2014)001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鉴字第H0003号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洋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