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炳天与被执行人姜炳山、姜炳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炳天,姜炳山,姜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姜炳天。被执行人姜炳山。被执行人姜秀福。申请执行人姜炳天与被执行人姜炳山、姜炳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以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先审判员 韦品全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照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