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马宏林与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林,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马宏林。被执行人何俊。申请执行人马宏林与被执行人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宏林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