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马宏林与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林,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马宏林。被执行人何俊。申请执行人马宏林与被执行人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宏林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