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红书、张红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红书,张红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人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董丽花,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杨红书。被执行人张红乐。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新行非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红书,张红乐名下的银行存款189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保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