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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46824-4。法定代表人夏保民,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广宗县府前街。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广宗县医院医生,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李振涛,广宗县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宗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