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庄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庄华,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陈庄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庄华与被执行人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170号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执行者,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梅林福乐小区11幢204号房产,暂时无法处理。另外,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9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