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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正元运输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元(绰号细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街道联合村路***号,身份证号码4202031965********。因犯流氓斗殴罪于1983年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2月21日被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7日被黄石市西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08年11月13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罗加,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元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元及其辩护人罗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驾驶云KBC0**摩托车从打洛前往景洪。当日7时30分许,行至214国道老公路3100+800米处遇勐海边防大队执勤人员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3197克,从其携带的棕色单肩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3克,遂将被告人周正元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3197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3克系毒品海洛因。二、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从打洛前往勐海。当日18时10分许,行至打洛车站附近时遇打洛边防派出所民警查缉,民警将其带到打洛边防派出所调查时,从其右大腿内侧查获毒品可疑物37.5克,遂将被告人周正元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三、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租乘云KT61**出租车从打洛前往勐海。当日7时10分许,行至打洛五分场小学附近遇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查缉,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两个饮料瓶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13.5克,遂将被告人周正元抓获。同日,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194克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19.5克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正元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91克、海洛因70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元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正元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周正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身患绝症,主要以运输毒品的收入来治病的辩护意见,建议对周正元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2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乘坐一辆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打洛镇车站附近遇勐海县公安局打洛边防派出所民警查缉,执勤民警从周正元右大腿内侧查获毒品海洛因37.5克,遂将被告人周正元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周正元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7.5克及包装物、手机1部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3、现场物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辨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7.5克。4、毒品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系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已邮寄送到被告人周正元。5、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及告知书,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的尿检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呈阳性,并已告知周正元。6、检测报告单、拒押说明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不适于关押,于2011年7月23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7、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正元供称,其于2011年7月1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坐车途经昆明、景洪、勐海,于7月17日到达打洛,坐摩托车非法出境到缅甸勐拉入住宾馆。后其去赌场向一个不认识的人以2500元购买了35克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7月22日,其在房间内将包装好的海洛因用白色的纱布捆绑在右大腿内侧退房后坐摩托车到打洛车站,在车站门口下车时接受边防检查并被带到派出所,检查人员从其裆部查获海洛因,将其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租乘云KT61**号出租车从勐海县打洛镇前往勐海县城。当日7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打洛五分场小学附近时遇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公开查缉,执勤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两个饮料瓶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4克、毒品海洛因19.5克,遂将被告人周正元抓获。同日,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周正元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203.5克及包装物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3、现场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称量、收缴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辨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03.5克,并已被收缴。4、毒品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其中194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19.5克系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已邮寄送到被告人周正元。5、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及告知书,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的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呈阳性,并已告知周正元。6、拒押说明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不适于关押,于2011年12月19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7、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的身份情况。8、证人证言。证人杨成周证实,2011年12月19日早上7时,其驾驶云KT61**号出租车以300元在打洛农贸市场拉一个客人到景洪,路上出发到打洛五分场时遇警察检查,警察从客人放在其乘坐的副驾驶座位底部的两瓶饮料瓶里查获毒品,就将两人带到派出所。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正元供称,2011年12月14日,其从湖北坐车到打洛,后到缅甸勐拉赌博,赢了20000余元。其在赌场赌博时认识一个叫“瓦仔”的吸毒男人,其以17600元向“瓦仔”购买了10克海洛因和1600颗冰毒,于12月19日带着毒品坐摩托车到打洛,又乘坐出租车从打洛到景洪,到五分场时遇警察堵卡,执勤民警从其携带的两瓶饮料瓶里查获毒品,将其抓获。9、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周正元无法提供其供述的“瓦仔”的详细情况,无法核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周正元携带毒品驾驶云KBC0**号摩托车由勐海县打洛镇前往景洪市。当日7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14国道老公路3100+800米处时遇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民警公开查缉,执勤民警当场从周正元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97克,从周正元携带的单肩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3克,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周正元、涉案嫌疑人王勤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检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210克及包装物、云KBC0**号摩托车1辆、鄂B2F0**号越野车1辆、手机2部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侦查机关扣押王勤的手机已发还王勤。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涉案嫌疑人王勤,予以释放。4、现场物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辨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210克。4、毒品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其中3197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系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周正元对鉴定意见无异议。5、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系鄂B2F0**号思威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王勤系云KBC0**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6、智能轨迹分析,证实被告人周正元曾于2013年1月、2月、5月在景洪市入住宾馆。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周正元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8、检测报告单、照片、不予收押说明及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正元因患病不适于关押,于2013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3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9、人口信息、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正元的身份情况,周正元于1983年至2005年期间,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于2008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0、证人证言。证人王勤证实,2013年5月,周正元让其帮他开车到云南西双版纳做生意,其实是过来赌博,后周正元回过湖北两次,其没有回去。2013年8月初,其和周正元从景洪开车到勐海,周正元为了方便去缅甸勐拉赌博,让其用身份证在勐海“雅马哈”专卖店用1100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8月13日,其受周正元安排将摩托车骑到打洛放在打洛镇医院旁边,去到缅甸勐拉和周正元到赌场赌博,钱输完后,两人准备回湖北。22日早上,周正元骑摩托车,其开越野车准备到景洪曼斗村将摩托车押了再说回去的事。其开车到勐海33公里边防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没有查获违禁品,后因检查人员将周正元抓获,又检查其手机后,将其抓获。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周正元运输毒品。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正元供称,2013年初,其在缅甸勐拉赌场赌博时认识一个叫“李华”的男子。其在赌场输钱后,“李华”让其于22日骑摩托车带“货”到景洪,给其10000元。其同意后于22日凌晨2时,从缅甸勐拉到打洛医院骑云KBC0**号摩托车到国门旁边的橡胶林里的岔路上,“李华”将“货”带来交给其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并和其说到了景洪,他会打电话。其骑着摩托车到了勐海走去景洪的老路,大约7时,遇到武警检查,检查人员从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查获毒品,将其抓获。其于2013年3月用在赌场赌博赢的钱在湖北买了一张越野车,但其没有驾照,就每月支付王勤3000元为其驾驶。摩托车是王勤买的,其为了赌博方便一直骑摩托车并停放在打洛医院。其告诉过王勤22日要去景洪,说好在景洪碰面。王勤不知道其运输毒品。12、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周正元无法提供其供述的“李华“的身份信息,无法查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元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藏带进行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正元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正元系毒品再犯,且在监外执行期间又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虽然周正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减轻其所犯罪行,故关于周正元的辩护人提出对周正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周正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对被告人周正元作出的(2008)港刑执字第7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二、被告人周正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敲诈勒索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391克、海洛因70克、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建红审 判 员  李冰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俊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咪 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