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赖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赖某。委托代理人叶天华,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