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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赖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赖某。委托代理人叶天华,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