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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春娥与吕亚军、李亚娥、安红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娥,吕亚军,李亚娥,安红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王春娥,女,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罗敷镇华阳管区翁岔村。委托代理人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亚军,男,现年36岁,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刘间村。被告李亚娥,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118号。被告安红信,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坡头镇安王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八楼。负责人李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朝阳大街西段黄河宾馆5楼6楼。负责人闵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娥与被告吕亚军、李亚娥、安红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娥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亚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卫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娥对李亚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