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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修山与被告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山,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张修山,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大专文化,私人企业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恩慧,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增亮,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宁夏青铜峡市人,大学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张修山与被告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修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张修山负担。审判员  易学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