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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马炎林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确认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马炎林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9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巍,邮政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树林,邮政银行清收员。申请人马炎林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申请人邮政银行、马炎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童仁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1年3月28日,第三人曾定毕、李仲清、马腾分别向申请人邮政银行借款50000元,并彼此提供担保,同时,第三人马清明、宋晚成为上述三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实际该借款为申请人马炎林所使用。该借款到期后,经邮政银行多次催讨,马炎林尚欠部分借款及利息拖欠未还。2014年5月6日,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马炎林偿还邮政银行(以曾定毕的名义立据)本金22572.3元及利息,于2014年5月8日前付10000元(已付),下欠本金12572.3元及利息(利息以邮政银行电脑显示数据为准),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马炎林偿还邮政银行(以李仲清的名义立据)本金49277.9元及利息(利息以邮政银行电脑显示数据为准),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如马炎林任何一次逾期还款,则邮政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举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