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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孟秋囡、陆桂荣与章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秋囡,陆桂荣,章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孟秋囡。原告:陆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立东。被告:章龙英。原告孟秋囡、陆桂荣与被告章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秋囡、陆桂荣起诉称: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至2002年4月2日,被告共向两原告借款112600元,双方决定将之前的借条合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以前的借款纸条作废。2009年4月26日、5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计2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23100元。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1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借款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的利息83097.95元;2014年3月1日起利息按实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章龙英姓名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秋囡、陆桂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