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元海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海,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林元海,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林元海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元海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元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林元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