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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志亮与重庆川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亮,重庆川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方良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陈志亮,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陈家岩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14号1楼附11号(滩子口玻璃门窗材料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59797237-0。法定代表人方良庆。被告方良庆,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邮村73号2幢1单元6-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亮诉被告重庆川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方良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亮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陈志亮负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