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金、石玉成与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石玉成,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石金,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石玉成,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玉杰,女,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画家,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石金、石玉成诉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楠(主审)、人民陪审员李艳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石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石金、石玉成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代理审判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