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张丹丹诉马晓琳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丹,马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张丹丹,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琳,男,1988年1月4日出生。原告张丹丹诉被告马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丹丹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州、被告马晓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5日,被告马晓琳以支付比亚迪轿车车款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95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晓琳立即偿还借原告的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不是买车借的,是该和原告谈恋爱期间借原告的,该款原告也用有一部分。表示同意还款,但需要较长时间。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张丹丹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395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其他特征要求,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马晓琳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马晓琳多次向原告张丹丹借款,截止2013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9500元,同日被告马晓琳给原告张丹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丹丹叁万玖仟伍佰元(39500元)整2013年12月15日马晓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晓琳借原告张丹丹395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95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丹丹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为394.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马晓琳承担。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