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万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109号罪犯赵万喜,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阳曲县人。1998年12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并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万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18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6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2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鞋工种。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2年2月、2012年4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累犯。因违纪受警告处分一次,受禁闭处分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赵万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万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