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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斌、黄建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张斌,黄建波,葛高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08号桂花城初阳苑C1、C2、C3栋106号。法定代表人罗冠华。委托代理人赵荣,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建波,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葛高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黄建波、葛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3月21日前缴纳诉讼费6181元,但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晨瑞典当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