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乐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运杰,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