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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61号原告: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单文林人民陪审员  季永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