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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慧琦。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