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慧琦。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