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尹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杰,邢英姿,邢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85-1号申请执行人尹杰。被执行人邢英姿。被执行人邢世荣。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邢世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尹杰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