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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华良与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良,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陈华良,木工。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廷乃,木工。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大刘路73号。法定代表人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根余。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良与被告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华良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华良负担。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