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华良与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良,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陈华良,木工。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廷乃,木工。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大刘路73号。法定代表人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根余。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良与被告吴廷乃、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华良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华良负担。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