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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饶友国与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友国,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饶友国,男,汉族。被告陈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友国与被告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友国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友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饶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饶友国负担。审 判 长  丁发鑫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