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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23号罪犯郭斌,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2006年3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运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7年3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晋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2007年6月6日,该犯被交付晋城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月27日,调入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2010年8月、2011年1月、2011年1月、2011年5月、2011年5月、2012年2月、2012年2月、2012年10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十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郭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减去所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沈石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