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夫妻关系。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张雅文(2007年12月30日出生)。因为婚前双方接触甚少彼此缺乏了解,受传统习俗影响,父母包办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不但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赌瘾成性,被告多次把临时工的微薄收入赌至于东流,还隐瞒原告把原告的陪嫁(婚戒首饰等)押上了赌台输至一空,原告曾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劝其改邪归正过正常的生活,被告不但不听劝说还辱骂原告,根本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婚后半年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热衷于赌博,月子里原告没有得到被告的丝毫体贴关怀,在被告身上既看不到作为丈夫对妻子的温情又看不到作为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与应负的责任。因此原告对被告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为了更好地抚养孩子,满月后不久原告携带孩子回到原籍(娘家),至今夫妻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在娘家孩子倍受关怀,原告和孩子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生活即使并不富裕却充满着无限的温馨,分居后,原告与被告有过两次接触,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改邪归正,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非但不理却提出要收回定亲时支付的定亲费。为了补贴生活所需原告以打临时工相济,不久以后,原告去了上海就职有了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居所。这一切都是为补贴娘家对孩子的抚养,为了孩子的将来所为。原告认为,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爱慕之情,没有感情的婚姻与家庭与孩子与社会都不利,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从开始就缺乏感情基础,纯属传统的包办婚姻;婚后被告赌瘾成性,屡教不改,既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更谈不上夫妻之间的任何感情,没有感情也谈不上破裂。至今分居六年,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一切抚养费。保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培养教育所需费用,给孩子一个美好的将来。财产上无争议。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女儿张雅文的抚养权归属原告。被告张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丙。2014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虑及孩子尚小,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3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亮武代理审判员 冯 维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