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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松山与刘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山,刘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王松山。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梅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丹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