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男,汉族,农民,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