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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刘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刘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攀,系茂名东方世纪酒店的经营者,经营地址: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刘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多收取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浩江审 判 员  谢少文代理审判员  周靖茵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增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