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戴某某,男,汉族,宁夏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丽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29日在贺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虽经家人朋友劝说不知悔改,夫妻感情日益淡漠。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改过,5月14日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此后被告没有任何改过,双方从2013年4月份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2013)贺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于2013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1我与原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并不像原告说的感情已经破裂;2、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将结婚时给付原告的彩礼全部退还,否则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29日在贺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2013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缺乏相互的沟通与理解,夫妻之间矛盾并未有效缓解。自2013年4月份开始,原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而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被告家给付原告彩礼28000元(现金)。被告另给原告购买了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及白金戒指一枚,上述首饰现由原告自带保管。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存款及对外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多的时间,应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重大矛盾分歧。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共同珍惜夫妻间的美好感情,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且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尚未满两年,原告亦没有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也未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原告仅因家庭生活琐事称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禹云霞附本案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