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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耀州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州,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耀州,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原告张耀州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耀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彦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耀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耀州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峰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