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香与被告孙东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香,孙东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徐忠香,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彭浩民,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波,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徐忠香与被告孙东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忠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