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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文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强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480号罪犯文强军,男,生于1968年12月22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以(2004)雅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文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以(2004)川刑复字第8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1月13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文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强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