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5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再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2幢二层4#。组织机构代码:20289782-1。法定代表人汤伟,总经理。被告陈再芬,女。本院在审理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再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再芬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再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