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刑经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梁其浪合同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其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刑经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其浪,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其浪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作出(2012)贵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其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桂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贵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梁其浪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本案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共2个月,于2014年5月9日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达芳、黄琳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梁其浪及其辩护人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梁其浪伙同李日创、李日荣于1999年11月共谋分别以带原客户入股或出资的方式开办珍珠熊养殖场。并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大虫石开发区合伙开办了“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梁其浪为法定代表人,且商定三人对养殖场业务均有决策权,所得利润由李日创、梁其浪各占40%,李日荣占20%,李日创称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和对外业务联系,梁其浪称总经理,负责外出开发市场和采购熊种,李日荣称副总经理,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管理。成立养殖场后,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等人在横县、武鸣县等地非法开设了分场。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间,梁其浪、李日创与李日荣在没有对珍珠熊进行任何技术开发和利用的情况下,通过对珍珠熊的药用价值、经济价值的虚假和夸大宣传,以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名义与贵港市、玉林市、桂平市、兴业县、横县等地群众签订了2092份养殖、回收珍珠熊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养殖场以种珍珠熊按400元或500元/对的高价卖给养殖户,然后负责按30-35元/只价格回收未经生育、重量达2-3市两的仔熊,合同期限为三年。期间,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将回收到的仔熊作为种熊卖给养殖户,从中牟取暴利。2000年5月,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养殖,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又将回收价上升到50元/只。在此期间,梁其浪分得红利约20万元。同年6月,为继续融资,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又以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了广西东方养殖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原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的业务、债权、债务等转归该公司。同年6月下旬,因广西东方养殖公司无法履行购销合同而受到养殖户冲击,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即携款物潜逃。经鉴定,与被告人梁其浪及李日创、李日荣开办的养殖公司签订合同的养殖户中共有1760户养殖户受损,这1760户养殖户共支付贵港市东方养殖场珍珠熊种款3748725元,除得到回收支付养殖费757538.50元外,共受损2991186.50元。2011年11月17日20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买卖街10号将外逃多年的被告人梁其浪抓获。另查明:同案犯李日创、李日荣因本案,于2002年2月27日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l、《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0年6月27日根据群众报案而对本案立案侦查。2、《报案记录》证实:受损养殖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骗的情况。3、梁某全等1760户养殖户与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签订的《购销合同》、养殖场的账本证实:被骗群众与东方养殖场签订养殖珍珠熊合同的时间、数量、价格和金额、回收次数及被骗现金的情况。4、《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表》证实:梁其浪于1999年11月17日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并取得营业执照;梁其浪是李日创于2000年5月申请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的股东。同年6月,被告人梁其浪申请设立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并申请撤销了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原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的所有业务、回收合同、债权、债务全部转归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5、贵港市东方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印发的《珍珠熊养殖技术资料》、《特大喜讯》、《好消息》等宣传资料证实:被告人梁其浪等人对珍珠熊的药用价值、经济价值做了虚假和夸大的宣传。6、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分局《关于查处贵港市东方养殖场未经登记擅自散发“东方养殖场”印刷品广告工作经过》证实: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分局于2000年5月19日例行检查中发现贵港市东方养殖场未经登记擅自散发“贵港市新世纪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印刷品,且印刷品内容有虚假成分,遂通知当事人梁其浪到局接受询问。梁其浪于2000年5月31日到局后,对其未经登记擅自散发含有虚假成分的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供认不讳。7、《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17日20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覃塘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买卖街10号将网上在逃人员梁其浪抓获。8、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日创、李日荣因本案于2002年2月27日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其浪出生于1959年9月30日,作案时已成年。(二)鉴定意见1、鉴定证明、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贵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对“珍珠熊”进行鉴定。经鉴定,“珍珠熊”属于啮齿目、中仓鼠属的一个种鼠类,中文名金色中仓鼠,主要价值是作宠物观赏用,市场价格在8至1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梁其浪。2、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贵检技司鉴字(2002)第2号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对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账本7本、回收单441份、合同2092份等资料进行鉴定,共有1760户养殖户受损,这1760户养殖户共支付贵港市东方养殖场3748725元,支付回收款为757538.50元,受损数额为2991186.5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梁其浪。(三)被害人陈述1、李某福陈述:其妻子韦彩玲见黄练街上有人养珍珠熊得钱,也想养。后来,其妻子就通过他人介绍在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买了5对珍珠熊,每对500元,共2500元,签了一份合同。6月25日,其听说养殖场的人都跑了,才知道上当受骗。2、王某泽陈述:2000年4月初,其到贵港汽车南站对面的珍珠熊养殖场以每对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对珍珠熊,养殖场讲生了熊仔后由养殖场回收。才一个月,其养的珍珠熊生了25只熊仔,但到差不多可以卖这些熊仔时,发现养殖场的老板跑了。3、张某光陈述:2000年6月12日,其和杨志辉、杨康三人去到市江南大道汽车南站对面的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参观珍珠熊养殖情况。他们到养殖场了解了珍珠熊养殖技术和养殖场情况及养殖珍珠熊的好处后,就以500元各买了10对珍珠熊,每人花了5000元。现在知道被骗了,所以来公安机关报案。4、谭某东陈述:1999年11月份,东方珍珠熊养殖场的两个员工(一男一女,男的叫李日荣)到其单位宣传说他们公司有珍珠熊出售,500元/对,养一个多月可以配种,配种后十七八天就可以产6-14只熊仔,熊仔养到三两就回收(后来实际养到二两就回收),回收价是35元/只。其和单位的卢秀梅、冯春霞经过计算,认为这样做的话收入相当可观。后其三人一起去到东方珍珠熊养殖场了解情况后,就与养殖场签订了购销合同,花了11000元买了22对珍珠熊。当时,电视报纸大力宣传养珍珠熊有很高的药用价值,于是其又花了16500元买了33对熊种。其两次共买了55对珍珠熊,花了27500元,卖了259只左右,得款9000元左右,损失18000元左右。5、张某才陈述:其被梁其浪以养珍珠熊的方式骗钱。2000年2月17日,其在东方养殖场购买了2对珍珠熊,500元/对,后其拿了8只仔熊到养殖场卖,得款280元。6月26日,有些养殖户拿珍珠熊到养殖场去卖,但养殖场没有钱支付,其才知道被骗了。(四)证人证言1、陈某娟的证言证实:其是梁其浪妻子。2000年,梁其浪和李日创、李日荣合伙做珍珠熊养殖场生意。当时有一批养殖户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梁其浪诈骗他们的钱财。公安机关要抓梁其浪,梁其浪知道后就跑到广东打工,直到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2、梁某海、谭某庭的证言证实:东方养殖场对珍珠熊的养殖效益进行大量的宣传,与养殖户签订合同,高价卖出珍珠熊种,低价回收后,又高价卖出,从中收取暴利,期间两次变动回收标准和价格吸引更多的人来养殖。3、黄某红的证言证实:2000年1月,其到东方公司做出纳时,公司帐目上只有购进珍珠熊的种款,没有资金,只有销售熊种苗的收入。到4月份清帐时共有120多万元资金,梁其浪、李日创两人拿有36万元说去购珍珠熊、狼狗等开支。4、许某妮的证言证实:养殖场的收入来源只有熊种款、铁笼款、药款,再无其他收入。5、陈某章的证言证实:其在东方养殖场是负责员工考勤、一些资料印发及其他一些日常事务。李日创和梁其浪是养殖场老板,听说李日荣也是老板。养殖场日常事务主要由李日创和梁其浪决定,主要是由李日创决定支配养殖场的款物。6、李某东的证言证实:其在东方养殖场工作过三个月。李日创、李日荣都是其小叔,李日创是公司的董事长,李日荣是副总经理,李日荣见其没事干就叫其到他公司去做工。6月26日上午,公司还有钱给养殖户,到了下午就没有钱给养殖户了,后来群众就起哄了。7、韦某崇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4月10日到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打工,在技术部工作,主要做技术咨询,给有病的珍珠熊开药、喂食等。该公司有三个领导,李日创是董事长,李日荣和梁其浪也是股东。公司受到冲击后就解散了,听说公司的领导都跑了,没有任何消息。8、胡某文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4月10日到东方养殖场上班。东方养殖总公司原在贵港,后搬到南宁,贵港的公司变成分公司。公司卖出珍珠熊种苗,每对500元,按熊仔35至50元/只回收。平时低价回收的熊仔又当做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从中赚取差价。其实这么高的价钱是没有人要的,也没有什么真正用途,现在经过报纸披露,都是骗局。9、钟某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4月27日到东方养殖场工作,主要负责到养殖户家里看产出的熊仔,核对养殖户所报到公司的熊仔数与实际是否相符,并讲解一下养殖技术。李日创在养殖场是董事长,梁其浪是总经理,李日荣是合伙人。10、梁某温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5月份通过吴有存介绍认识李日创、梁其浪,李日创和梁其浪说想办养殖公司,其就介绍他们认识了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的莫绍明处长。李日创他们跟莫绍明说注册资金不够,莫绍明就给李日创介绍了一个潘姓女经理。后来该人帮李日创办到了假的验资证明和假的工商执照,李日创他们就给了该潘经理劳务费。“广西东方养殖公司”就这样成立了,其和李日创、梁其浪是股东,但其没有出钱,李日创和梁其浪就说由他们先出钱,给其20%的股份,以后再付钱给公司。到了6月23日,因其没有钱,就退股了。11、周某彬的证言证实:其是广西起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其所没有替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办理过验资手续,“起元验字东(2000)第018号”验资报告也不是其所出具。(五)同案犯的供述1、李日创的供述:1999年11月份,其弟李日荣说养殖珍珠熊有钱赚,其看了福建人留下的有关宣传资料,认为确实有市场潜力,于是其就决定和李日荣、梁其浪办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其和梁其浪各占40%股份,李日荣占20%股份,其负责全面工作和整体协调,梁其浪负责开发外地市场,李日荣负责管理贵港养殖场的业务。在经营期间,其和梁其浪各分得22万元,李日荣分得11万元。按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卖出的种苗500元/对,回收熊仔30一50元/只,并规定熊仔要养到3两重才能回收,后来降到了每只2两回收。他们还印发了宣传资料和在电视台做了珍珠熊的价值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的广告,主要是珍珠熊不可以代替熊胆治疗乙肝、肝病、癌症等。回收的珍珠熊也从没有按广告中宣传的进行利用和开发,连项目都没有报批。为增加市场竞争力,他们找关系在南宁注册成立了公司。到了2000年6月14日左右,广西科技报报道说珍珠熊无什么实际价值,养殖户就纷纷带熊仔到公司要求回收。6月26日,公司确实没钱按合同回收了,便发生了养殖户冲击公司的事,其就没有再回来,梁其浪和李日荣也没有再回来。成立养殖场以来,其估计卖出种苗款有500多万元,回收熊仔款近200万元,公司日常开支100万元,开分公司100万元,其和梁其浪、李日荣三人分得55万元左右。2、李日荣的供述:1999年6月份,梁其浪和福建人王杰成立贵港市珍珠熊养殖场合伙养殖珍珠熊。其经梁其浪介绍花4000块钱买了10对珍珠熊来养。到了11月份,梁其浪叫其一起开办养殖场,其就叫其哥李日创跟梁其浪谈。后来李日创也相信珍珠熊有钱赚,并帮筹划,打理养殖场工作。后来其觉得有利可图,就和梁其浪将福建人王杰的养殖场买下来,其出资9000多元,梁其浪出资5000元左右。12月份,李日创见到前景可观,于是也加入养殖场做股东,他和梁其浪各占40%股份,其占20%股份。2000年1月1日,养殖场搬到南江收费站附近成立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梁其浪、李日创和其三个人是股东,梁其浪是法定代表人。他们通过宣传珍珠熊具有制作乙肝熊胆胶囊、壮阳酒,珍珠熊的皮可以做皮衣等用途及珍珠熊收益大来发动群众养殖。按照与养殖户签订购销合同,他们以500元/对卖出种熊,又以35元/只回收仔熊。然后又将回收的仔熊按种熊价格出卖。4月底,梁其浪、李日创提出分成,共分100万,他们两人每人分了40万元,其分得20万元。6月中旬,李日创、梁其浪在南宁成立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后,原贵港市东方珍珠熊养殖场改为分公司,李日创、梁其浪和其三个人是股东。珍珠熊实际上没有宣传的用途和价值,但其当时没有考虑什么后果,目的是获得让养殖户相信珍珠熊的价值和养殖收益,取得养殖户信任,卖出更多的种苗,是欺诈行为。6月26日发生冲击事件后,李日创和其一起逃到南宁,后来养殖户闹到政府、人大,他们知道公安机关一定会抓他们,就四处逃避。(六)被告人供述梁其浪的供述:约在1999年7月份,由福建人王杰出资金、技术等,其出场地,购买一批珍珠熊种苗在贵港进行养殖。当时王杰的经营模式是以珍珠熊种苗(一公一母)500元/对提供给养殖户,养殖户培育出珍珠熊仔到150克时再回收。回收价钱是70元/对,回收的熊仔又再以500元/对的价钱出售给养殖户。1999年11月份,珍珠熊养殖户李日荣提出王杰的养殖场干脆由其和李日荣、李日创三人合伙经营。后三人经协商收购了王杰的养殖场,李日荣、李日创两人共出资9000多元,因其当时和王杰一起做的时候有养殖户500多户,珍珠熊仔1000多对,当时市价约1万多元,这些就算是其的入股资本。1999年11月中旬,正式成立东方珍珠熊养殖场,并申办取得工商执照,其是法定代表人,李日创任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任总经理,负责外出宣传,向群众讲解养殖珍珠熊的经济效益,以吸引更多的养殖户到公司购买种苗,李日荣任副总经理,负责养殖场所有的工作安排。从2000年开始,养殖场的生意做得比较好,三个人商量成立广西东方养殖公司,然后在全广西开设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吸引更多养殖户购买珍珠熊种。2000年5月份,经找关系注册成立了广西东方养殖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日创,总公司设在南宁市,其专门负责到各地市开发市场。成立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后,他们在全区各县市开设20多个公司,分别在贵港、武宣、玉林、兴业、北流、横县、浦北、灵山、柳州等地,但实际上取得工商执照的只有贵港和武宣两个公司。宣传珍珠熊的肝胆可以代替熊胆,治疗乙肝、癌症,乳熊浸酒可以滋补身体提高性功能的内容是李日创、李日荣想出来的,其实都是虚假的,实际上并没有这些功能,他们也根本没有开发、研究珍珠熊的功能,都是乱吹出来的。他们的经营模式是以500元/对的高价出售珍珠熊种苗,然后以70元/对的低价回收熊仔,再把回收的熊仔以种苗的价格高价出售,不断循环赚钱。2000年6月份,由于资金出现短缺,很多的熊仔没钱回收,养殖户就闹起来,再加上当时电视台、报纸也报道说有人利用养殖珍珠熊进行骗钱,珍珠熊没有任何药用、经济价值,造成大批养殖户冲击他们公司、养殖场,所以东窗事发了。其间,他们一共分成两次,第一次是2000年1月,李日创和其各分得2万元,李日荣分得1万元;第二次是2000年4月,李日创和其各分得20多万元,李日荣分得10万元。其实际上没有拿到现金,而是直接将钱继续投入养殖场作回收款用。原判认为:被告人梁其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夸大宣传金色中仓鼠的经济价值等方法,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签订养殖合同,在明知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手段,大肆骗取养殖户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梁其浪与他人共同出资开办养殖场,共同行使管理权,并按40%的比例分享利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其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受骗群众范围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梁其浪等人在没有对珍珠熊进行任何技术开发和利用的情况下,仍通过虚假、夸大宣传珍珠熊的作用和价值,骗取众多群众与其签订了养殖、回收珍珠熊购销合同,其诈骗的意图明显,其行为不属民事行为;同案犯李日创证实被告人梁其浪分得红利20万元,被告人梁其浪在侦查阶段和2012年9月13日庭审时也供认其分得红利2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是2002年做出的,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梁其浪及其辩护人提出东方养殖场与养殖户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梁其浪分得红利20万元证据不足及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其浪分得红利20万元证据不足及公诉机关提供的养殖户受损数额的鉴定意见违法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其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其浪伙同李日创、李日荣犯罪所得二百九十五万七千二百二十一元六角三分(含拍卖赃物得款),退还被害人。梁其浪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采信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个鉴定人签字,其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供述,本案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属于刑事案件。梁其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其浪与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检察员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根据本案购销合同、财务资料审核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以补强证实本案梁其浪等人犯罪数额。梁其浪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系对以前的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2、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侦查人员并无对梁其浪进行刑讯逼供,梁其浪及其辩护人无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具有刑讯逼供行为;3、《专家身份说明》以证实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梁其浪与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4、《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以补强证实梁其浪系该公司股东。梁其浪及其辩护人否认其中的梁其浪签名,称梁其浪不知道工商登记的事情。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系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根据原始资料所作出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梁其浪等人在本案中利用签订合同,骗取众多养殖户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梁其浪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吻合,符合实际,非刑讯逼供所致;《专家身份证明》来源合法,证明本案对珍珠熊鉴定的人具有鉴定的能力和资格;《广西东方养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上述证据均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列证据之被告人梁其浪的供述还证实:珍珠熊实际上是一种像小老鼠的动物,最重约3两,生殖发育能力很强,种熊大约20多天可以达到成熟期,就可以交配产仔,交配后20天左右熊仔就可以出生,一次可以产仔三四对,养殖45-60天就要回收一次了,一对种熊产仔两三次就可以收回成本了。本来我们这种经营模式是赚钱的,但如回收的熊仔太多,而发展的养殖户慢,卖出的种熊太少,就会出现资金短缺,资金链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我们与养殖户签订合同约定不是我们种熊产的熊仔和达不到150克重量不回收,过早交配的是不可能达到150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原判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并结合二审采信的新证据,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其浪伙同李日荣、李日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梁其浪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吻合,本案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案中也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梁其浪上诉及其辩护人主张的梁其浪的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供述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梁其浪等人在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和利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夸大宣传珍珠熊的作用和价值,隐瞒珍珠熊仔难以达到约定的3两重的回收标准的真实情况,骗取众多养殖户与其签订了养殖、回收珍珠熊购销合同,高价出售珍珠熊种苗,再低价回收珍珠熊仔作为种苗高价卖出不断循环的方法,骗取养殖户的价款,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故意即为诈骗养殖户的财物,虽然其后将回收标准降为2两,系为骗取更多的养殖户财物,并非改变其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性质,其行为不属民事行为,而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梁其浪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梁其浪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梁其浪在共同犯罪中,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出资开办养殖场,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并分享40%的犯罪所得,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其浪伙同他人诈骗金额达2991186.5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且受骗群众范围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平审 判 员 倪庆宁代理审判员 陈伟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劳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