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钱桃姣。上诉人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24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均提起了大规模诉讼,已对整个行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又鉴于此类案件各地区裁判标准不一,故本案应确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裁定撤销(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因侵���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虽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的诉讼案件之一,但因争议金额较小,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规定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故杭州好乐迪欢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