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724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