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丁延栓与王庆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延栓,王庆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丁延栓,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从强,男,农民。被告:王庆意,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许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根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延栓与被告王庆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同起事故中另一伤者丁乐乐已向本院起诉,并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现正在鉴定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