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宇凯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凯。法定代理人:李君伟(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李元杰,总经理。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晨迪。申请执行人李宇凯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宇凯申请执行标的3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