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与柏甫龙、徐庆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柏甫龙,徐庆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启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曙,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甫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徐庆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柏甫龙、徐庆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传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