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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与柏甫龙、徐庆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柏甫龙,徐庆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启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曙,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甫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徐庆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柏甫龙、徐庆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传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