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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德杨、易翠芳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德杨,易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王德杨,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易翠芳,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作出的(2011)荣非诉审字第20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97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杨的银行存款1995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