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秀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号内。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该公司职员。被告胡秀芹,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