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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啟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王啟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一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本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玲。委托代理人:金春庆。被申请人:王啟英。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啟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作出海劳人仲字(2014)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后,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海城市北方饲料粮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富春玖审 判 员  周 洁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