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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中非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四川省秦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秦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中非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秦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立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四川省秦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四川省秦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巴处字(2013)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瑛审 判 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君 来自: